教师资格证作文例子素材(共3篇)

考试科目: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2个科目,一为“综合素质”,xxx“保教知识与能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我省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问: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大致走过了怎样一个历程?

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_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依据《教师法》的授权,1995年12月,_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标志着我国现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正式确立。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我省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做好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1995年下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我省于1996年开展了对1993年12月31目前入职的在职教师的教师资格认定过渡工作。在教师资格认定过渡过程中,申请人只能根据自身具备的学历或教师职务(职称)条件,申请与其所在学校的层次、类别相对应的教师资格。通过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我省有28万余入获得了教师资格,其中11409人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第二阶段,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教育部《实施办法》《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浙江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2002年2月至2003年底全省完成首次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的工作。首次认定中,申请人除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外,还需要符合有关教育学、心理学、普通话等的要求。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被视为不合格学历。但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已聘任教师职务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人员,在补修了教育学、心理学之后,其中专毕业学历可视同合格学历。同时明确“这一规定只限于首次认定,今后不再适用”。这个时期,全省有15636人获得幼园教师资格。

第三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经常化。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03]224号)》精神,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结束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转入经常化,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每年春季和秋季两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规范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这个时期规定“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外,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均应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并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和考察”。其中2004-2010年间,全省有40526人获得幼儿园教师资格。

第四阶段,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精神,2011年下半年起,在浙江和湖北两省开展全国统一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

问: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前后的相关政策如何衔接?

答: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试点期间,我省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办法。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者(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仍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均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答:试点对象:凡浙江省内(含户籍或人事档案在浙江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试点内容: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重点围绕建立国家考试标准、省级统一组织幼儿园考试、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考试管理、统筹考试与认定关系等内容展开。

问: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考试方式、考试科目、考试报名、考试成绩、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的办法、资格认定分别是怎样的?

答:报考条件: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试点过渡期按前述有关过渡政策执行。

考试方式:教师资格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采用计算机考试(机考)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机考考生在计算机上作答,纸笔考试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生通过抽题、备课、试讲、答辩等环节,完成面试。笔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120分钟,面试考试时间为20分钟。

考试科目: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为2个科目,一为“综合素质”,xxx“保教知识与能力”。

或许诗歌真是从寂寞中酿出来的,否则为什么所有的诗人都那么落寞?海子也不例外,他大概是太寂寞了,希望能与别人进行交流。有一次,海子在百无聊赖之际随意走进学校附近的一家餐馆。他对老板说:“我给大家朗诵我的诗,你们能不能给我酒喝?”毫无浪漫情趣的老板抬眼打量了一下眼前这位年轻人:长发凌乱,身材瘦小,落落寡欢,不修边幅,而且说话如此神经兮兮,就以为他脑瓜子是有些毛病的,便嘲讽地回答说:“我可以给你酒喝,但你别在这儿朗诵。”海子无奈地耸了耸肩膀,默默地走出了餐馆,同时也走进了更深的寂寞。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第四条_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权限负责本地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

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_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持毕业证书,向任教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_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_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 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_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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